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其它职权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科 | 8日 | 不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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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需组织评审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好评审会记录并进行整理。 | 用地规划科、宝山分局、示范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局分管领导或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研究意见(重要项目、重要地段需报上级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同意方案的,告知建设单位按方案进行报建;不同意方案的,告知修改方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对申请人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监督。 | 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兴鹤大街与淇滨大道交叉口智慧鹤壁二楼市规划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2-3338809 | ||||||||
投诉机构:监察室 | 投诉电话:0392-3319689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科 | 8日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计总平面图、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筑单体设计效果图、方案设计说明等);提出初审意见;需组织评审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好评审会记录并进行整理。 | 建筑规划科、宝山分局、示范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局分管领导或局业务办公会研究意见(重要项目、重要地段需报上级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同意方案的,告知建设单位按方案进行报建;不同意方案的,告知修改方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布;对申请人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监督。 | 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兴鹤大街与淇滨大道交叉口智慧鹤壁二楼市规划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2-3338809 | ||||||||
投诉机构:监察室 | 投诉电话:0392-3319689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